商河县企业家协会章程(审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商河县企业家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参加协会的全体会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方式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法人,属行业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与时俱进的指导方针,紧紧围绕诚信立会和服务兴会的宗旨开展活动,为促进商河企业发展壮大,助推企业做大做强,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行政主管单位为商河县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为商河县工信局。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商河县玉皇庙镇玉皇路中段。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全县经济运行、技术进步等情况,为政府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提供建议和服务;及时研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受政府委托,组织和实施产业统计。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和发布产业信息;跟踪了解全县企业主要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市场预测、预警,为政府、企业及社会其他组织提供信息服务。

(三)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国内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交流与合作。

(四)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五)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协助有关部门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县域内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负责人;

(四)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新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新入会会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提交《商河县企业家协会会员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秘书处审核,颁发会员证书;

(四)协会将通过协会刊物、协会网站等形式对新入会会员进行通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类活动;

(三)在服务企业活动中,会员所在企业享有优先、优惠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河县企业内有较大影响力和号召力;

(三)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是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协会实行执行会长制,由副理事长轮流担任执行会长,具体执行理事会决议事项,时限为1年。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协会出席重大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协会经费管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和企业的拨款和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六)协会账号:

账户名:商河县企业家协会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商河县商中路分理处

帐    号:15150901040014133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0年7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0年7月30日